各方自愿参加;真实、可测量、多样和长期受益以及应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是CDM项目的三大特点。
各方自愿参加。无论CERS的出售方还是购买方都是自愿参加。在现阶段CDM项目表现出很强的买方市场的特点,购买方一般采用招标或直接洽谈的方式进行采购,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竞争通常是在卖方,即发展中国家间展开。
真实、可测量、多样和长期受益。CDM项目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是CERs(碳减排量),而CERs本身是个指标,看不见摸不着,须以实体项目为依托。因此实体项目的排放量必须是真实和可测量的,项目的环境额外性不应因减排量的转移而抵消。CDM项目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或几种技术,所有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技术是否先进适用,是否具有额外性,主要视其基准线如何确定,所以是个相对概念。目前CDM项目涉及的技术类型,主要有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甲烷气的收集与利用等。
CDM项目应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可以保证项目能够高效稳定运行,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寿命期,产生足够量的CERs,对环境的正面影响有可持续性。
除了这三个特点之外,CDM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如下六个方面的难点,更是需要大家认真研究,以利于我市该项目的顺利推进。
进程比较慢。中国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是1028个,但在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EB)注册成功的才140个,目前最终获得的CERs只有28个。对一个CDM项目来说,如果没有获得CERs就不可能产生效益。显然, 国内CDM项目在联合国(EB)的注册进程大大慢于国内审批进程,造成了CDM合作项目还未能产生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项目审查非常严格。经了解,联合国授权的经营实体(DOE)在实施合格性审定时对项目的要求非常高,而我市的小水电打捆项目涉及到的电站比较多,如果其中一个电站审查不合格,整个项目就会被否定。
日常管理要求规范。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联合国授权的经营实体(DOE)采取分季度或年度对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出具项目检测报告,必要时还进行临时抽捡的形式对业主项目的进行监察,如达不到要求就不可能获得CERs。
CDM项目要求是在建项目。小水电项目的建设期限大约是两年时间,因此现在申报的CDM项目最早也只能在两年左右时间开工的,而我市的小水电项目大多数是在早些年已建成投产,严格来说附合CDM项目要求的小水电项目可能不多。
要负相应的违约责任。签署购碳协议并经联合国CDM的执行理事会 (EB)申请注册成功后,如果完成不了合同所约定的碳排放量(CERs),将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资金使用要求明确。CDM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量(CERs)交易资金要求大部分使用在CDM项目当中,中介方及其他机构不能参与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中介方的服务费一个项目收费只能在10-100万,小水电CDM项目中国政府征收2%的资源税。
(丽水市发改委发展规划与环境资源地区处处长 谭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