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村土地征用补偿款270万原塔下村村民主任昨被判死缓
昨天,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莲都区原塔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黄永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黄永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76出生的黄永豪,原是莲都区紫金街道塔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7年4月2日傍晚,莲都公安分局得到消息,黄永豪、黄伟豪兄弟俩从事非法集资,资金已无法运转陷入困境。在初步掌握证据后,莲都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迅速对黄永豪、陈绍群、黄伟豪等人进行立案侦查,并立即成立了以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402”专案组,迅速全面展开案件侦破工作。4月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黄伟豪在丽水被抓获归案。4月4日,在云南德宏陇川警方的协助下,正欲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黄永豪在中缅边境准备过境时被警方抓获。
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黄永豪以承包工程、办海绵加工厂急需资金等为由,以支付月利率17‰-150‰的高息为诱饵,大肆向莲都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张某等146户集资共计人民币4809.31万元,至案发尚有2844.4745万元未归还。
同时,2007年1月至2月期间,黄永豪利用担任莲都区紫金街道塔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伙同会计吴继荣(已判刑)以朋友投标、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5次挪用该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270万元支付个人非法集资的本息,至今尚有60万元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黄永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承包工程、办海绵厂需要资金等名义,伙同陈绍群、黄伟豪募集资金4809.31万元,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赌博、购买汽车、支付高额利息等,至案发尚有2844.4745万元未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时还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7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非法集资的本息。在案发前,尚有60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记者 叶海林 通讯员 叶志明 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