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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

缙云县出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缙云县委、县政府为充分发挥缙云县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产业经济发展,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表示,缙云县财政将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总体形象宣传、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训、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旅游项目、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性奖励或补助。

《意见》还积极鼓励各种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点)开发,重点引进能提升“产品品质、产业层次”的实力型企业参与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和建设。其中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2%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补助;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意见》中还谈到要大力扶持旅游企业和景区(点)、宾馆(饭店)上等级、上规模。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项目: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6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60万元的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6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省旅游强镇、省特色旅游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当年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同时,缙云县财政将每年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营销,鼓励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强化营销意识,实行旅游整体营销;每年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符合规划并形成一定规模“农家乐”特色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大力扶持、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办“农家乐”。

(文/郑佩婉 来源:《处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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