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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警示牌后出了事情

一学生攀爬不慎摔伤成高位截瘫缙云某乡村中学赔偿15万元

虽然已经在危险地带立上了“严禁攀爬”的警示牌,但因为学校并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切实措施,所以真的出了事情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丽水中院近日作出判决:缙云某乡村中学应该向不慎摔伤的学生提供赔偿。

缙云县某乡村中学的北侧是一个山坎,经常有学生贪图省力从此处攀爬进出学校。学校为了劝阻学生的这种行为,就在山坎处立了块“严禁攀爬”的警示牌。2006年4月8日下午5时许,学校初三年级学生小陈外出时为了图个方便,就与另外一名同学从学校北侧的山坎爬下,攀爬时不慎摔伤。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小陈的颈椎体骨折脱位,造成高位截瘫,构成二级伤残,为了治伤前前后后花了50多万元。

小陈的父母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缙云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校方应负过错责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30%的民事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既然知道那里存在安全隐患,仅仅只是立了块“严禁攀爬”的警示牌,并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切实措施,这样是不能让学校摆脱责任的。校方不服,上诉到了市中院,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记者 马莹华 通讯员 夏松 实习生 黄敬山 来源:《处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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