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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滞纳金征收标准出台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税总局与保监会国庆前夕联合下发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明确了一系列具体计算公式、方法和处罚细则。

《通知》明确,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其中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其往年补缴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同时,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其往年补缴额=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通知》同时对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的计算作出规定,其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对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其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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