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违约金,住户“一分不能少”
去年年底的时候,因为“实在收不来物管费”,市区东苑小区的恒信物业“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把未缴物管费的住户告上了法庭。日前,莲都区人民法院下达这个“丽水物业第一案”中的“第一份判决书”:业主必须按物管合同支付物管费和违约金。
这份判决书判决:住户林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5天支付恒信物业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14元,并从2006年4月18日起按照1%计算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林女士承认未缴纳物管费一事。但是她称物业违反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小区治安管理、车辆通行、车辆停放等存在问题,是物业的失职,并且他们是拆迁安置房,而物业管理应该针对的是商品房,所以他们无须缴纳。
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小区治安管理不力”,法院认为,“治安案件的发生有其突发性,被告(林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原告须对治安案件的发生负相关责任”,故“不予采信”。
至于林女士提出的另一个拒交物管费的理由:楼下住户私自搭建雨篷,影响采光,而恒信物业不能进行有效管理。恒信物业辩驳称,“作为物管,已经多次劝说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并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至于能不能拆除,物业无权也无能为力”。对此,法院认为,“如雨篷确对被告的居住造成影响,构成侵权的,应由被告向侵权人另行主张。”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林女士的丈夫吴先生,他表示判决书并未收到,但是对于判决他不满意,还将上诉。他说,他没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因为恒信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内治安、违章建筑等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且协议书是强制签的。“不签协议书就不给钥匙,让我觉得很不舒服,物业应该由我们业主自己来选择。”吴先生说。
记者从恒信物业公司了解到,从三四月份到现在,他们已经起诉了二十多户业主,大部分的业主都在法院传票送达之后缴纳了物管费。
(记者 王慧黠 王巷扉 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