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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小宾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小宾馆、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宾馆、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宾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方法和步骤

小宾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公示公告、自查申报、并联审批三个阶段进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按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小宾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第一阶段:公示公告阶段(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6月10日)。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宣传此次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自查申报阶段(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7月20日)。各小宾馆业主根据《丽水市小宾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进行对照,对于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当地行政审批中心消防窗口登记备案。

第三阶段:并联审批阶段(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10月30日)。公安、消防、工商、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小宾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审批工作。

(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第一阶段:普查登记阶段(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开展普查登记,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

第二阶段:整治整改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对照《丽水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督促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丽水市小宾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截止2007年5月1日前未取得公安部门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已投入使用的小宾馆,适用本整治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小宾馆是指设置在地上建筑中,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总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客房数少于40间的宾馆。

本标准为该类建筑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彻底整改完成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各地执行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其他宾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申报消防行政许可。

第二条 小宾馆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第三条 小宾馆所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的规定。

当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成组布置且总占地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时,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

防火间距不足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

第四条 小宾馆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间距不少于5米的安全出口,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所在建筑为三层或三层以下,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的;

(二)所在建筑为三层或三层以下,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三)所在建筑为四层或五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二至五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楼梯能直通平屋面,并通过平屋面相连的其他疏散楼梯疏散到室外地面的。

第五条 小宾馆所在建筑超过五层的,其室内疏散楼梯间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采用室外楼梯的,按规范要求设置。

小宾馆不得设置夹层(阁楼)。

第六条 小宾馆周边道路应能确保消防车能够到达所在建筑30米范围之内,且建筑周围150米范围内应具备市政消火栓或天然水源取水口。

第七条 小宾馆所在建筑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设置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八条 小宾馆客房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不燃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疏散通道装修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第九条 小宾馆所在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外墙严禁设置防盗窗、铁栅栏等影响人员紧急逃生的构件。

第十条 小宾馆灭火器配置数应按照每50平方米一只的标准计算,且每个设置点应配置两只3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同时应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缓降器等消防器材。

层数为四层(含)以上的小宾馆宜设置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小宾馆所在建筑内设置厨房的,应当按照独立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并应布置在首层靠外墙处,设置可开启窗。

第十二条 小宾馆所在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按照独立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

液化石油气储量不大于15公斤时,可直接存放在建筑内;超出该量的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储存间,并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储量不应大于50公斤。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会扑灭初期火灾。

小宾馆应当制定完善用火、用电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专人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小宾馆客房数在20间以上的,应建立夜间防火巡查制度,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

小宾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不得设置房间,不得堆放物品。

 

丽水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居住性质的出租房,其耐火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仅限于1层建筑。

第二条 居住出租房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达到6米以上,当数座民用建筑成组布置且总占地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时,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当间距不足时,一侧的外墙应设置为防火墙,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间距不少于5米的安全出口,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

1、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20人的;

2、建筑物为4或者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三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

(三)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为1层,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的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楼梯梯段严禁使用木结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应配备二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至少应配置一条逃生绳,有条件的可配置缓降器;对4层以上(含4层)的出租房,建议安装点式火灾自动报警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条 居住出租房的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或单股线,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内的厨房(灶间)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居住间内和疏散走道上,瓶装液化气严格落实一户一瓶,不得存放多余的液化气钢瓶。

第九条 在居住出租房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用房。

第十条 3层以上(含3层)的居住出租房房间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居住出租房间人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实际使用人数不超过8人。

第十二条 对于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者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夜间巡查制度,由出、承租双方其同落实巡查值班人员,每2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三条 居住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备案,并制定居住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与承租方签订消防责任保证书(可与治安保证书合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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