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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缴汽车养路费的通告(第三期)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偷逃公路养路费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公路养路费正常征收。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处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偷逃公路养路费行为的活动。特通告部分欠缴养路费车主:于2005年7月25日前缴纳所欠缴公路养路费的,滞纳金减半,罚款全免。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缴纳所欠缴公路养路费的,一经查获,一律按规定足额征收养路费,以及全额补征滞纳金,并处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希望欠费车主抓住机会,及时缴纳养路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丽水市公路稽征处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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