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其在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按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并依法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卸载的,不得上路行驶。拒绝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对未持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应该卸货直至卸到符合规定限值为止。超限部分应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浙价费〖2003〗17号)规定缴纳在浙江境内已经行驶里程的赔(补)偿费,标准为每吨公里0.4元。拒绝缴纳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