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号规范要求;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
非公路标志: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牌设施。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是非公路标志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主要包括设置区域、位置、间距、高度、尺寸、材料、抗风抗震能力等。公路主线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特别是高等级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单侧纵向间距、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户外广告的结构形式、形状、截面积以及广告牌下边距路面的垂直高度、广告牌截面与公路的角度,以及收费广场、防护栏外侧,跨线桥、服务区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数量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安全,非公路标志应该定期维护,路政管理执法人员要加强巡查,对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要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