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使。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为了切实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规定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原则上不得上公路行使。但是,出于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虽然农业机械上路会给公路路面带来较大损害,但《条例》仍规定了这些机具因田间作业需要可以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不必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行使时间和路线也不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经批准后上路行驶的,责任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的防护措施,造成实际损坏的,还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经济补偿,以此作为修复公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