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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丽水电业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举报。

二、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应依法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三、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线路保护区包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四、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五、对盗窃或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

六、对盗窃或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

七、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电力设施赃物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

八、对积极举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凡有通告第五、六、七条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视情依法从轻处理;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公安110电力95598

2OO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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