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期颁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对于我国长期忽视立法的成本分析而言,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一次重大改革。
具体地说,各级立法部门在立法中应考虑哪些成本?
立法过程成本。立法过程成本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因调研、征询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而花费的成本。长期以来,由于受公职人员从事立法活动不需额外支付劳务的观点及体制影响,加之立法主体的单一性,因而立法过程的成本一直是不予考虑和核算的,但随着立法活动和立法过程的复杂化,立法正在由立法主体的封闭的主观行政行为变为开放的多元参与的政治过程,这种变化的深刻性和广泛性首先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即由过去的党政机关领导立法变为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立法活动;其次立法过程空前复杂,已不仅仅表现为少数人的调研活动和写作班子的闭门造车,而是各方面知识、智慧甚至国外的经验也融入其中;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观念普遍树立,人们的成本意识、按劳取酬意识也普遍增强,立法作为一项高智力活动也必然在动用更多人的智力的同时面临更多的经济支出;第四,立法的要求也比过去大大提高。法律是调节特定领域内关系的规范,由于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空前提高,这就要求立法过程中要更科学、更严谨、更规范。
执法成本。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然而执法活动,同样是有成本的,而且不同的立法活动其执法成本甚至有天壤之别。比如对于一种新的税收许可来说能否设置一个合理的名目及提供完善的计算和征收办法在费用支出上往往会有巨大差异,如果名目不清,计算繁琐,设置不科学,很可能会导致花了很大气力难以征收到位,甚至会引发大量纠纷;相反,如果名目合理,计算方法和征收程序设计简便,那么就会大大降低征收的难度,收到较好的效果。尽管在立法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对执法成本的大小有直接的影响,但是不论何种执法活动,其成本支出则是刚性的,是必须付出的。可以说,执法成本包括执法各个环节的支出,如执法机构开办,运营费用,人员工资,购置设备,建立网络,协调与其他机构关系,以及各种财务成本等等。执法成本作为一种有形成本构成一项立法活动支出的主要部分,必须在立法环节予以充分考虑。同时执法成本的大小应成为评估一项立法活动是否必须的重要尺度,对于执法成本过高的立法必须慎之又慎,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社会成本。社会成本属于一种间接成本,其中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无形的。就其有形的部分而论,它包括一项立法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社会特定人群的收益或负收益的大小,其中对负受益群体应当给予的救济和补偿必须列入立法的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的大小对立法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如我国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就是考虑到部分负受益群体的经济负担问题。相应地,无形的社会成本因其具有长期性、持续性、潜在性而更应为立法者所重视。无形的社会成本一般表现为一项立法活动对社会大众或某些特定人群造成的潜在影响,主要是指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它既包括经济上难以预测的损失,也包括对不公正的心理体验,抑或是对未来信心的打击,以及因此导致的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我们常说的社会效益就是立法的社会成本评估的主要内涵。
总的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加强,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成本评估已经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比如燃油税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等都经历了长期的公开讨论、酝酿、试点,这是立法成本意识有所增强的重要体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更使我们看到了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