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加强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的理论学习,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使学习计划真正落到实处,也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单位的学习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二、报告时间和形式
每次学习结束后及时以报表形式报告(5月底前须补报今年1~4月份学习情况)。报告材料寄送或传真丽水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传真:2132910)。
三、报告内容
学习时间、学习专题、参加人数、辅导人(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中心发言人、讨论情况等。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并须经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签字,不得虚报。如发现虚报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
2、每学习1次填写1张《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报告表》,报表由各单位自行复制(报表样式附后)。
3、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等单位于年中或年末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直机关党工委
2002年5月20日
抄送:市委,省委宣传部、组织部、省直机关党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