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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推销员

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培[2000]39号)文件精神,从二○○○年七月一日起对秘书、推销员、物业管理员等90个工种(职业)全面落实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制度。对《规定》发布前已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限期按国家职业(技术)标准安排其进行培训,使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是一项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推销人员素质的重大举措,通过培训和鉴定的合格人员,将由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是推销人员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也是人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时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经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在我市开展国家初级、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初级推销员: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3、有志于从事推销工作的人员(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中级推销员: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三年以上;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一年以上;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5、从事营销工作五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培训;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鉴定日期:为每年6月15日、11月23日。

三、培训费用:初级培训、鉴定费:600元/人;

中级培训、鉴定费:700元/人;

四、学习科目:相关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基础知识、社交礼仪、销售、谈判、公关、服务、讨债、市场调研、渠道管理、商品贮运、销售活动分析、广告促销等。

一、 报名须知:

1、 一寸照片2张,二寸照片2张;

2、 身份证复印件1张;

3、 学历文凭证书复印件;

4、 从事推销工作年限规定的单位证明1张;

5、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4月15日止;

6、 报名地点:丽水市人才中心;

7、 联系电话:2886379 2263627、2263629(传真)

                                   丽水市人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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