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声音|“AB货”不能成“流通货”

源新闻 作者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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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平台售卖的商品和线下实体店商品标注同款,消费者买到后却发现差异很大;还有商家“看人下菜碟”,同一商品、同一售价、同一链接,给一线城市发优质货,给县城农村等地区发减配货……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期,电商“AB货”问题引起热议。

  不少网售商品虽然比实体店同款商品售价要便宜,但一些商品未标注规格,到手后严重“缩水”,货不对板,而且还有一些商品只是品牌的“电商专供”款,质量与实体店所售的同款商品相差甚远。消费者本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其实却中了电商的“圈套”。这些商家往往并不会明确说明这些商品是“电商专供”,消费者就以为“买到就是赚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也明确规定,商家通过网络营销方式售卖商品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在营销商品时应当符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商家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出现缺斤短两、货不对板等情况的,构成虚假广告。

  电商“AB货”乱象已经涉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而这种消费欺诈行为较为普遍,亟待予以叫停,不能任由这一行为继续侵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入驻商家的消费欺诈行为,网络平台要担起相应责任。对于“AB货”等欺诈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及时断开相关链接、并责令其改进,并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的评价。这就需要电商平台能够严格把关,如果电商平台不尽职尽责,他们也将承担相关责任。对此,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要督促电商平台履职,对于违法违规销售商品的商家及纵容这些商家的电商平台,要给予相应处罚,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还要细化监管措施,比如细化对“AB货”的具体界定和相关要求等,从而更好遏制电商“AB货”乱象。同时,电商平台还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帮助消费者维权。商家线上线下发货商品若存在差异,应在商品页面显著标注版本、批次、配置区别等。要避免电商信誉在“AB货”偷梁换柱中流失,有碍行业健康发展。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防范意识,不能认为事小,就选择忍气吞声,要对网售商品“缩水”等侵权行为零容忍。

  要保护好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就不能任由“AB货”、网售商品“缩水”等消费欺诈行为存在,要形成监管部门、平台、消费者等各方合力,挤掉商家宣传的“水分”,让网售商品都能成为“诚信商品”。

 

编辑 徐刘杰 责编 麻凯程 审核 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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