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丽水市区2026年公租房怎么申、谁能申、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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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5〕24号)的规定和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现将丽水市区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申请家庭中的非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状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核范围;申请家庭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的;

(2)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满25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1306.4元;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1306.4 元(含)至 68844 元之间。

3.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7.38万元;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28万元;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不受第2、4点条件限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844元。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7.38万元;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28万元;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市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持有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844元。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7.38万元;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28万元;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6.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已在市区落户)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参照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执行;

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未在市区落户)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

2.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为个体工商户,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其中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需在市区有连续6个月以上的完税记录。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844元。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7.38万元;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28万元;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5.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2026年市区北城区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9元,联城区块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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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已在市区落户)家庭租金参照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未在市区落户)家庭租金参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执行。

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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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流程

 

 

(一)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方式:

1.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承租保障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需提交的材料详见本条第(三)款“申请材料”),提交完成后评价。

2.“浙里办”APP申请:下载“浙里办”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承租保障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需提交的材料详见本条第(三)款“申请材料”),提交完成后评价。

3.线上申请有困难的,可至丽水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租房便民服务点(大众街119号)线下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已在市区落户)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

(3)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无机动车辆的,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4)主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属省外高校的,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码报告);

(5)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无机动车辆的,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主申请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无机动车辆的,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4.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未在市区落户)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主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需提供完税相关材料;

(4)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无机动车辆的,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二孩及以上家庭等可优先予以保障,需提供相应材料。

注:线上申请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会自动生成,下载后签字按手印上传相应栏。其他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需由申请人自行上传。

(四)资格审核

1.受理。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市房管中心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经济状况审核。同时,通过数据接口及联合其他部门对其他审核要素开展审核,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身份情况。

3.公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房管中心将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将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j.lishui.gov.cn/)予以公示。

(五)保障方式

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其中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未在市区落户)实行实物配租保障。

(六)动态核查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市房管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四、相关规定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二) 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1.现房或期房面积(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转让的房产面积;

3.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违法搭建的住房面积;

4.其他法定情形。

(三)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过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低收入经济适用住房的;

2.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的。

(四)车辆价格以销售发票价格为准,其中新车以“价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照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五)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房管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放弃实物配租保障(包括未参加选房、未签订公租房合同、入住后又提前退租等情形)的,在纳入保障之日起一年内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七)二孩及以上家庭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个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在2021

年5月31日(含)以后,其二孩及以上孩子落户在市区;

2.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5〕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有疑问可到丽水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便民服务点(大众街119号)咨询,或电话咨询:0578-2610570,2610518,2610575。

 

 

来源:丽水建设 编辑 徐刘杰 责编 麻凯程 审核 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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