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杯”赛无人机管控提醒

“吴越杯”无人机管控提醒 

 

2026年4月6日,丽水市体育中心将举办2026浙商银行浙江省城市足球联赛(吴越杯)丽水赛区比赛。根据《丽水机场净空保护通告》,丽水市区全域均为无人机等各类“低慢小”航空器禁飞区。为维护活动期间现场和周边区域的公共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赛期间丽水体育中心禁止任何无人机及各类“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请各单位、组织及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规飞行。  

       赛事期间,公安机关将启动反制设备,违反规定在管控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给予支持和配合!

 

为切实做好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丽水机场净空保护通告如下:
一、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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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广告牌、铁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设施等物体; 
(四)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五)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六)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设项目,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进行净空审核。 
四、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丽水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执行。 
六、针对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要求,依法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证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七、丽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和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县(市、区)(除庆元县外)、丽水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管理。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气象、供电、通信、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处置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消除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并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九、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机场安全的行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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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公安 编辑 马丽飞 责编 钟秋芬 审核 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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