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发布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丽水某某医院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5年5月21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丽水某某医院官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官网“脊柱外科”栏目中,发布了多篇病种案例文章,这些文章引用了患者诊疗记录,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及相应的医疗功效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丽水市莲都区某暖通设备中心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4年11月26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丽水市莲都区某暖通设备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多份涉嫌侵害公民信息的材料,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期间,通过在相关楼盘房屋抽签现场和交付现场拍照等方式,收集了5份名单,共含有900余条包括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且当事人在收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时,未向公民明示过收集、使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随后当事人根据名单拨打电话或添加社交账号推销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龙泉市7家瓷砖加工厂操纵市场价格案
2025年6月,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龙泉市7家瓷砖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对7名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3年1月份起,7名当事人一起协商、制定并在龙泉市各瓷砖销售门店张贴《龙泉瓷砖加工费统一清单》,固定瓷砖加工价格,互相约定不得降价。
7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对7名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青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的生物复合型液体燃料案
2025年4月,根据媒体曝光问题,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对青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物复合型液体燃料产品经检验和复检,润滑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6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生物复合型液体燃料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玩具案
2024年12月18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7款电玩具产品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起生产螺母车、忙碌板、忙碌屋等7款电玩具产品,并通过网店销售,上述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电玩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庆元县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22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庆元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起当事人以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邀请所谓“名医”到店讲课,虚构“名医”身份(中医48项绝技承人、全国508家中医馆技术顾问、多年从事慢性基础病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道医协会会员),向消费者宣传高血压、糖尿病、心脏不好、五脏代谢不好等疾病危害,宣称吃了其销售的产品即可治疗疾病。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并非药品,不具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缙云县某小餐饮店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5年6月10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对缙云县某经营小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中发现冷冻马肉,未发现驴肉,该店涉嫌经营伪劣食品,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驴肉食品,当事人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使用马肉冒充驴肉制售“驴肉火烧”“焖子肉火烧”“纯肉火烧”等菜品,销售额达35.5万元。
当事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八
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遂昌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16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遂昌某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现场口述宣传、播放商品介绍视频等方式,宣称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为“细胞共振仪”,“使用该机器能把病彻底治好,一辈子不会再生病,并且以按摩啫喱配合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使用能够提高渗透,进一步提高功效”。实际上按摩啫喱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为普通家用电器,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科学根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董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5年3月,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依法对董某某等6名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董某某等6人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参加名为“139乐享”的网络传销平台,于2021年后以团队的形式发展会员,其间6人组织松阳等地人员赴外地参加“139乐享平台”培训会,组织人员聚会分享经验并宣传该平台,发展人员缴费加入。经查证该传销团队层级达到6级,确定参与人员98人。
6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6名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景宁某燃气公司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5年7月17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宁某燃气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气瓶充装单位,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充装工艺流程,在充装前修改系统内气瓶有效期,多次对多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了充装;为追求速度,在充装前在瓶身张贴“已经充装”标签,致使出现气瓶有充装记录而未实际充装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丽水市场监管 通讯员 张旭升 编辑 李爱伟 责编 钟秋芬 审核 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