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严打涉老骗局,“免费鸡蛋”“量子治病”……这些营销话术别信!

1丽水市委市政府唯一新闻客户端714-34ee7f035be8.png

为规范我市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老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丽水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龙泉市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龙泉市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食品作具有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授课、播放授课视频、录制并播放中老年人体验效果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宣传其店内用于体验的脉通仪、销售的蜂王浆冻干粉片及某品牌微晶颗粒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宣称上述产品有治疗癌症、高血压、糖尿病、肝病、心脑血管病、顽固性疾病等疗效,并结合订购、抢购、名额有限、卖完就没了等话术进行“饥饿营销”,误导中老年消费者盲目购买。另查明,该店用于体验的脉通仪为普通家用电器,其所售某品牌微晶颗粒及蜂王浆冻干粉片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并不具备其宣称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云和县某保健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16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云和县某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食品作具有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份以来,云和县某保健品商行经营者王某以“免费送鸡蛋”等方式吸引中老年群体加入其创建的4个社交群,在群内发布直播链接、相关图片及视频,在直播及群内宣传声称其销售的氨糖+钙维生素D片具有“修复软骨”“清除关节腔有害成分”等功效,蜂胶胶囊具有“降血糖”“抑制肿瘤”等疾病治疗功效,以此吸引群内的中老年消费者购买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缙云县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2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缙云县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食品作具有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起在缙云县五云街道开展会销活动(即以发放礼品、提供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内的会场开展集中体验)。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在明知预包装食品某品牌精制营养粉为适用于补充耐力类人群的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的情况下,仍旧通过现场宣讲、播放商品介绍视频、播放消费者使用反馈视频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消费者其所售的某品牌精制营养粉具有“抗肿瘤”“抗氧化”“抗菌”“消炎”“抗凝血”“抗血栓”“在心脑血管类疾病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阻止血栓的形成”“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治疗癌症、老年痴呆、抑郁症、糖尿病”“预防新冠”“激活免疫系统”等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遂昌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16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遂昌某养生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对普通化妆品及普通电子产品作具有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开展推广某品牌按摩啫喱和某品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的会销活动。其中,某品牌按摩啫喱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功效为保湿;某品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为普通家用电器。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某品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的名义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店集中体验,通过现场口述宣传、播放商品介绍视频等会销模式开展宣传和销售活动。当事人宣称某品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为“细胞共振仪”,“能以每秒钟上亿次的高频振动,将量子能量植入体内,具有打通全身微循环系统、净化全身血液、调理大脑植物神经、活化全身细胞、提高人体免疫力、消炎镇痛等功效。使用该机器能把病彻底治好,一辈子不会再生病,并且以某品牌按摩啫喱配合某品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使用能够提高渗透,进一步提高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科学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松阳县某副食品店

未经许可零售药品案

 

2025年1月7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松阳县某副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向老年群体推广介绍一款名为“龙血树叶粉”的中药饮片,但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材料。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29日从到店推广的业务员处购进龙血树叶粉5盒(产品属性:中药饮片;功能与主治:清火解毒、除风消疮等),其中1盒用于自行服用,售出4盒,违法所得为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零售药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丽水市场监管 通讯员 金建勇 编辑 李爱伟 责编 董珍珍 审核 王斯依

如遇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电话:0578-2127345),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