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职工疗休养政策解读

疗休养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第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活动。经职工申请,双方单位批准同意,职工家属可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随同家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由职工家属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不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需与承办单位协商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每年度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可以。经单位同意,可在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视情延长疗休养时间,但总时长不得超过9天(含在途时间),且不得补休。
在市域内开展疗休养的,可分批次、分时段灵活开展疗休养活动。
可以。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可以实行职工疗休养计划跨年度顺延,采取两年并休、三年并休等方式进行(两年、三年并休的疗休养时间不累加,并休不得超过三年)。
(1)省内:11个地市。
(2)省外: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5个周边省市和我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吉林省梅河口市;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新疆兵团一师13团;青海省海西州。
不可以。在一个省域范围内,按一地多点形式开展。
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两年、三年并休职工的疗休养费可累加),在单位行政福利费中列支。超出标准支出部分的费用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标准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列支。
不可以。2025年各单位年度疗休养经费总额不变。
(1)单位工会独立成团。职工数量多的单位,单位工会可根据本单位职工意见,制定疗休养线路并组织开展。
(2)多单位拼团出行。基层工会可实行跨部门、跨单位联合组团疗休养。职工参加疗休养的费用报销以及备案工作由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1)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由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经费在标准内按规定据实报销。职工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人身意外保险费、门票、休闲体验项目费等。
(2)委托承办单位组织。基层工会可通过采购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提供服务。承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能承接疗休养过程中吃、住、行、休闲休养或学习培训服务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酒店等单位或企业。
(1)各基层工会根据职工需求自行采购疗休养承办产品(线路)。基层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地服务采购办法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分批次或批量开展疗休养产品(线路)承办单位的议价、询价或公开招标工作。
(2)基层工会要通过对疗休养产品(线路)价格、服务品质、优惠措施等的比选,择优采购确定疗休养产品(线路)的承办单位(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购一家或多家承办单位)。尽可能避免简单化的以最低价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基层工会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险保险费在个人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每年度出省疗休养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3,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需由市或县(市、区)总工会选派带团团长和工作人员各1名,负责疗休养团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团费由派出单位据实报销,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可以。派驻外省机构人员或外省挂职人员在当地疗休养视为省内疗休养,不占跨省疗休养名额;也可以回原单位参加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疗休养活动原则上不占用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确因工作原因难以在工作日组织的,根据职工意愿,允许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组织疗休养活动,但不能补休。
不可以。职工疗休养活动是一项集体活动,职工未参加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不能补休。
单位根据经费、入职时间等因素视情而定。在原单位尚未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可以参加新单位组织的疗休养,其费用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1)财经纪律: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不得将职工疗休养经费提前划入承办单位账户;不得将疗休养经费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到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
(2)出行纪律:不得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出行。
不可以。若职工有需求,须自付相关费用,但不能酗酒、醉酒。
可以,但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若为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费用可由疗休养经费支出;若为职工个人行为,则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可以,但必须遵守党员干部有关规定。
不提倡疗休养时参加公务活动。确属需要,不得领取公务出差补贴、不得接受公务宴请。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职工在统一组织的疗休养行程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脱离统一行程安排所受伤害、疗休养期间突发疾病、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疗休养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此外,最终是否构成工伤由劳动部门做出认定。
各单位工会结合实际,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职工疗休养年度计划;每批次出行前,通过“丽水市职工疗休养综合应用系统”备案疗休养计划,方可出行。
来源:丽水市总工会 编辑 马丽飞 责编 董珍珍 审核 王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