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助企增值化服务八项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围绕把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作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牵引性抓手,持续提升消防安全服务企业、护航发展能力,更好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创丽水营商环境新优势,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助企增值化服务八项举措》。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助企增值化服务八项举措
一、提升消防政务“直通式”服务。申请企业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或者“浙里办”手机端APP进行线上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企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承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予以许可并在法定期限内核查。企业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仅变更场所名称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申请人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作出场所面积、用途、消防设计未改变承诺,执行原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直接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加强消防助企“顾问式”服务。落实“企有所呼、我必有应”,企业可通过丽水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涉企消防服务”预约邀请辖区消防救援部门派员上门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等服务。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明确“顾问式”助企服务员,每月走访规上或重点企业不少于1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消防涉企法律法规宣讲,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帮助企业分类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帮助跑腿联系、帮助研究对策、帮助协调解决,努力做好企业的“信心传递员”、“政策宣讲员”和“困难协调员”。
三、实行行政执法“暖心式”服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执法监管模式和整改帮扶,推行实施涉企消防执法“三书同达”,为被处罚企业提供合规风险防控建议,避免再次发生消防违法行为。被处罚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社会危害性轻微、当事人有明确认错表示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被处罚企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依法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四、落实行政强制“精准式”服务。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法》关于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规定,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企业危险部位场所被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可依申请允许进入被查封场所整改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场所已自行整改或主动关停的,不再对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执行情况核查。被责令停产停业企业涉及特殊工艺流程的,可以另行确定执行期限,消防救援机构第一时间指导被处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早改、真改、改到位,尽快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使用。
五、构建企业信用“可靠性”服务。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处相结合,在加强消防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同时,积极引导、督促、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信用修复申请的审核期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依托浙江省消防信用综合监管平台,规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严格实施信用积分制度,对风险等级低、信用评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实现“无事不扰”,优先安排消防政策性技术及管理交流、服务活动。对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年的“执法观察期”。
六、推动中介市场“高质量”服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对多次违法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对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管,将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的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不符合从业条件、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挂证、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有效保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发展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推动行业自律管理。鼓励信誉良好,实力过硬、服务优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提升消防安全整体水平。
七、提高火灾调查“可感知”服务。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火灾调查应用,提高涉企火灾原因查清率,对可能存在纠纷的火灾事故,实行全程式调解服务;火灾事故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不涉及赔偿纠纷、无人员伤亡和放火嫌疑、不涉及保险理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可不予火灾现场封闭。适用轻微火灾登记程序的,经当事企业签字确认后,即可清理现场;属于简易调查程序的,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调查认定书,不封闭火灾现场。属于一般调查程序的,仅封闭与火灾相关区域及部位,并根据勘验进度最大限度缩小封闭范围,减小火灾调查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八、提供消防宣传“送上门”服务。分行业、分岗位制作包含火灾原理、小火处置、疏散逃生、防火检查等内容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形成系统培训教材,供自由点单搭配。定期制作消防安全警示片和消防宣传短视频,分类完善媒体资源库,丰富消防宣传手段。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和“六熟悉”工作,每半年派员上门开展行业性企业消防安全培训,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教式检查”,实地讲解防火检查内容,帮助企业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可通过现场、电话、线上等方式免费预约消防安全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消防队站参观见学等活动。
附件
有关用语含义解释
一、上述所称“企业”是指丽水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商贸领域企业。
二、第二点所称“规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以所在县市区经信、商务、发改部门公布实时名单为准。
三、第三点所称“三书同达”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向被处罚企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其提供《合规指导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
四、第四点所称“部分消防违法行为”是指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和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五、第五点所称“执法观察期”是指观察期内未发现与火灾发生密切相关的违法案由的,采取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方式进行指导,慎用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
六、第六点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七、第七点所称“轻微火灾登记程序”是指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小于2万元且无责任纠纷的火灾,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1.无放火嫌疑,非爆炸事故;2.过火范围限于独门独户等独立物权单位,无责任纠纷;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且明确表示不需要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4.建筑(交通工具)火灾过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垃圾废弃物火灾的过火面积小于200平方米;露天草坪、农林用地火灾的过火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八、第七点所称“简易调查程序”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1.火灾事故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异议的;2.没有人员伤亡的;3.没有放火嫌疑的;4.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经济损失预估不超过五十万元的;5.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商业综合体、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除外。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印发
承办单位:综合指导科
经办人:柴增辉
电话:1870578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