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视界|直播引流岂能“想播就播”

正吃着饭、理着发、健着身、逛着街,却发现自己出现在网络直播画面中。这是什么情况?和主播带货直播不同,现在有些商家把直播镜头对准正在餐馆、美发店、健身房、景区等场所消费的普通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引流工具。
据报道,消费者意外遭遇“被直播”,可以说是随时随地、防不胜防,在社交平台上,已有很多消费者对此类直播表达不满。移动互联网时代,利用消费者的真实消费场景直播引流,成了不少商家乐于采用的营销手段。商家创新营销方式无可厚非,但直播引流岂能“想播就播”?《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就是说,商家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将消费者当作直播对象,且作为营销噱头,已然涉嫌违法。
根据有关法律,只要是商业用途,都应征求当事人同意,最好能签署协议。商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拍摄或直播并使用消费者的画面进行商业宣传,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成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这无疑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面部信息等,带来不确定风险。如果商家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损害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商家索赔。江苏省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一位消费者理发过程被造型师拍摄成视频并上传网络,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造型师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判决造型师在社交平台致歉10日,并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给商家直播划出具体边界,对营销引流作出细化要求,是破解消费者“被直播”、促进商业营销规范化的关键所在。对此,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指引,让商家直播营销在合法合规中有序展开。这也提醒商家,要正确处理营销中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费者权益诉求的关系,创新营销方式或开展宣传引流过程中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在直播引流等行为之前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相关平台不仅要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还应建立快速维权的反应机制,针对有关侵权投诉,做到快核实、快处置,降低消费者“被直播”的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商家直播侵权风险的敏感意识,该说“不”时坚决说“不”,该投诉或起诉时积极提出诉求,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多方合力,才能遏制直播引流乱象。
源新闻·丽水日报 作者 付彪 编辑 马丽飞 责编 项雅银 审核 蓝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