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4起!丽水正在严查

4月11日至5月5日

丽水高速交警在辖区内开展

酒醉驾整治“春雷行动”

重点排查酒醉驾

夜间疲劳驾驶等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今天

丽水高速交警曝光4起酒驾案例

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亮剑

 

案例一

4月13日凌晨,朱某驾车途经G25长深高速云和收费站被丽水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4月13日凌晨,詹某驾车途经G25长深高速云和收费站被丽水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按规定程序处理。

案例三

4月13日晚,王某驾车途经G25长深高速丽水南收费站被丽水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按规定程序处理。

案例四

4月16日凌晨,罗某驾车途经G25长深高速云和收费站被丽水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丽水高速交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法律链接

 

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丽水网 记者 谢佳俊 通讯员 郑颖慧 编辑 胡浩媚 责编 麻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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