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有新变化!"支持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来了
2023年丽水公积金最新政策来了
赶快来了解一下!
1.支持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2.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以上新政,均自发文起试行)
新政有哪些新举措?
一起来看看
- 1 -
支持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我市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具体细则明确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1.缴存职工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2.如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和子女。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各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提取申请之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并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存贷挂钩政策预留金额。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1.申请人身份证;
2.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丽水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4.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或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出示线上或线下查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查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
2.申请人携带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盖章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3.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4.《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条件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等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2.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符合其他提取优惠政策的除外;
3.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职工追加首付款金额的不可补提;
4.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如有违反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5.自筹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房提取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
6.本实施细则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试行。未尽事宜按丽水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丽水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点击链接即可下载)
- 2 -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
2.缴存职工所有的集体土地农房确权登记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集体土地农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源新闻记者 麻凯程 通讯员 练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