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缙云县“3.31”村民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告
2022年3月31日,缙云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日前该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根据要求,现将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布。
缙云县3.3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2日
缙云县“3.31”村民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31日,缙云县新建镇葛竹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7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4.4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袁家军作出批示指示:“妥善处理后事,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舆情和社会面管控工作”。市委书记胡海峰批示:“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并将之通报全市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兴林批示:“请市消防支队立即火灾原因调查,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全市农村民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缙云县妥善处理死亡人员后事。宣传、公安和缙云县注意网上舆论控制,防止炒作”。市委书记胡海峰后续批示:“平安建设开局不利,而今年又至为关键、更不容有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十二分的高度警觉,以如履薄冰的谨慎和危机意识强化所有各项安全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4月8日,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缙云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缙云县“3·31”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由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全程参与事故调查。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缙云县新建镇葛竹村(离缙云县城约26公里,车程约40分钟,距离新建镇约13公里,车程约28分钟),为地上二层土木结构村民自建房(第二层为阁楼层),墙体为夯土墙,屋顶为“人”字型木结构,顶部为瓦片,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建造于20世纪80年代,总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二)起火建筑功能概况
起火建筑坐东朝西,出入口位于建筑西侧中部,房屋布局为2个卧室及厨房、餐厅,阁楼堆放农具杂物。中厅(餐厅)位于建筑中部,中厅(餐厅)东北侧为卫生间及阁楼楼梯,东南侧为厨房,西北侧卧室为朱某某①、刘某某夫妇居住,西南侧卧室为朱某某②居住。
二、火灾扑救经过
(一)起火当日气象情况
3月31日12时至4月1日12时,缙云县新建镇葛竹村气象条件为阴转小雨,北风,风力3-4级,风速:20km/h,全天气温7℃—16℃,气压值:983HP,降雨量:1.0mm,相对湿度:93%,无雷电活动。
(二)接警处警情况
2022年3月31日22时32分,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缙云县新建镇葛竹村发生火灾后,调派五云消防站1辆消防车7名指战员前往,同时调动新碧消防站1辆消防车7名指战员前往扑救,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新建镇专职消防队在接到镇分管领导的通知后出发前往现场。23时许,新建镇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23时8分,五云站到场,23时14分,新碧站到场,23时23分,火势得到控制,23时40分,在进门正对客厅地面发现第一名死者,23时50分,在朱某某①夫妇卧室门口发现第二名死者,4月1日0时14分,在朱某某②卧室废墟下发现第三名死者,0时20分,火灾被扑灭。(说明:1.自2022年2月26日起,新建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驾驶员离职,缙云大队首先未调派新建镇专职消防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无人员受伤,三名死者分别为:
1.朱某某①,男,86岁,汉族,1936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2526********5933,户籍地址:缙云县新建镇新川村葛竹67号。
2.刘某某,女,87岁,汉族,1935年7月26日出生,系朱某某①妻子,身份证号码为332526********5925,户籍地址:缙云县新建镇新川村葛竹67号。患有老年痴呆。
3.朱某某②,男,55岁,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系朱某某①和刘某某夫妇长子(儿女排行老四),身份证号码:332526********5917,户籍地址:缙云县新建镇新川村葛竹67号。患有严重心肺疾病,自2022年2月起卧床养病,需要他人照顾,婚姻状况为离异20多年,独子多年前因故早逝。
(二)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经调查统计,该起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4.4万元。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据现场目击证人朱某某③反映:3月31日晚上10点多,她躺着玩手机时通过窗户看到户外有亮光,刚开始未理会,之后闻到有烧焦味听到有炸裂声,于是起床排查是否为自家着火,然后透过一楼窗户发现相邻的朱某某①家着火了,朱某某③遂拨打电话给朱某某①的亲友,但都没有接通。之后朱某某③拨打119电话报警,其手机显示时间为22时30分,朱某某③同时前往火灾现场查看,到场时看到火灾由朱某某②卧室向建筑其他区域蔓延,并听到刘某某的呼叫声,同时看到周某某也赶到现场。
2.周某某在火灾现场东面山坡处的德菲利庄园发现火灾之后赶到火灾现场,当时看到起火建筑朱某某②卧室区域有火星冒出,同时听到房屋坍塌声音,朱某某②卧室房顶塌落时,朱某某①夫妇卧室房顶相对完好。
3.朱某某①和刘某某夫妇前后共生育3女2男,大女儿、三女儿生活在新建镇葛竹村,二女儿嫁邻村,大儿子朱某某②因患病与父母同住,小儿子在外务工。2022年2月6日(正月初六)开始由4姐弟轮流照顾3人生活起居,每人10天,火灾发生前由三女儿朱某某④负责照顾。朱某某④表示3月31日16时许,4人已吃完晚饭,她于19时左右返回自己家,离开时,朱某某②卧室未关灯,朱某某②卧床但未睡觉。
4.经调查走访了解到朱某某①户电冰箱、制氧机一直正常使用,向电力部门调取朱某某①户用电记录显示:3月31日该户电表“瞬时有功”有数值记录最后时间为21时45分,之后无“瞬时有功”数值记录。鉴于该“瞬时有功”记录频率为每间隔15分钟记录一次,从记录情况反映,最迟22时间起,该户电表信号发送装置或“表前”线路已受损故障。
综上分析,首先确定起火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22时前。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现场勘验
(1)对起火建筑外围进行勘验,起火建筑为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葛竹自然村朱某某①户,邻近建筑均未过火,该起火建筑为地上二层土木结构建筑,起火建筑坐东朝西,建筑过火后屋顶坍塌,围墙保持原状,屋檐残留瓦片。建筑四面均为黄泥墙,南北两侧墙面均未设置门窗,建筑北面为空地,建筑南面与村老人协会建筑间隔60CM;东面与其他村民房屋相邻,墙面设置有4扇外窗,厨房土灶上方设置有厨房烟囱口;建筑西面外墙有水泥砂浆表层,与步行道路相邻,西面外墙设置人员出入口和3扇外窗。通过环境勘验反映,起火建筑为朱某某①户单栋建筑,相邻建筑均未过火。
(2)对起火建筑中厅(餐厅)进行勘验。中厅东面内墙呈现泥墙原色,内墙上可见阁楼楼板横梁孔洞,无横梁残留;中厅西面内墙入口门框处发现内墙面在建筑第二层呈现泥墙原色,第一层部分内墙面石灰抹灰层脱落,嵌入墙内的门框上横梁可见均匀碳化痕迹;门框南侧墙面抹灰脱落严重,北侧墙面抹灰相对完好且烟熏痕迹较南侧墙面严重,火势自南侧向北侧蔓延趋势明显;在靠近南侧卧室门口有一电冰箱残骸,电冰箱呈现向西倾倒;中厅西北角为朱某某①夫妇的卧室,门框缺失,卧室地面有大量碳化物,北墙抹灰全部脱落,墙面烟熏痕迹由上至下呈现逐渐减轻的情况;中厅西南角为朱某某②的卧室,该卧室南侧内墙面抹灰大量脱落。
(3)对起火建筑厨房进行勘验,中厅(餐厅)东北角为厨房,贴近东墙处设置有土灶,灶台的铁锅内无使用后残留物痕迹。厨房与中厅之间木柱过火碳化残缺,向厨房方向倾倒,厨房灶台位置的木窗窗框内侧火灾烧损碳化,外侧相对完好。中厅地面残留大量房屋木质结构碳化物和屋顶瓦片,对中厅地面分层情况进行勘查,发现中厅位置地面分层自上而下依次为瓦砾层、碳化物层、地面。
(4)对朱某某①夫妇的卧室(中厅西北侧卧室)进行勘验,该房间横梁呈现北高南低掉落状态,横梁北端在墙面,南端在地面,房间靠近北面内墙有木柱残留,靠北墙垂直木柱保持直立,表面碳化严重,自下而上逐渐变细,卧室北侧内墙石灰抹灰层完全脱落,东西两侧内墙部分脱落,地面有大量屋顶掉落的瓦砾和席梦思床褥碳化残留物,西侧金属防盗窗相对完好,内侧和外侧未见明显区别。
(5)对朱某某②的卧室(中厅西南侧卧室)进行勘验,该房间内墙地面向上1米以下的墙面为水泥抹灰层,1米以上的墙面为石灰抹灰层,水泥抹灰层呈现受损凹凸不平,石灰抹灰层呈现受损伴有烟熏的情况,房间内地面堆积碳化物较多。房间西面窗户无窗框残留物,金属窗栅栏掉落于室外,栅栏中部呈受高温膨胀弧形。窗户下方抹灰脱落明显,窗户外墙上有明显烟熏痕迹,火势自朱某某②的卧室向外蔓延趋势明显。
(6)对朱某某②的卧室进行细项勘查,在该房间入口处进行勘查清理,清理地面碳化颗粒和杂物,在门框西侧位置发现一残留物,通过其贴地一面可辨认原件为鞋子,向房间内清理碳化物后,通过房间门的底部残留物反映朱某某②卧室的门呈现箱内开启状;勘查房间门框,发现门框残留物朝向朱某某②房间内侧烧损情况重于朝向外侧,在该房间入口东侧发现一火灾残留物,通过查看残留物贴地一侧,可辨认原件为一黄色塑料桶;房间东北角的残留物堆垛经辨认为一衣柜及衣物、杂物残留物堆垛。
在距离房间东面内墙120cm区域连续发现若干股电气线路残留物,复原后发现为插线板残留物,在距离房间东面内墙由东向西40cm与由南向北140cm左右区域地面发现一残留物,查看残留物紧贴地面一侧,可辨认为一绿色塑料盆,查看该残留物外表附着的杂物,发现其中夹杂一个打火机防风帽。在距离北面内墙110cm和距离东面内墙100cm交叉的区域发现一制氧机残留物,制氧机呈熔化状态,与屋顶掉落的瓦砾凝固结块,该残留物与床相邻一侧过火碳化情况较另一侧严重,翻开制氧机残留物底部,发现下方混合有屋顶掉落的瓦砾。制氧机残留物南侧床下露出金属脸盆一角,盆上方覆盖有木质床框残留物。脸盆未见严重变形,金属脸盆内有碳化残渣可见少量瓦片碎片。在床的东南墙角处地面相继发现红双喜烟盒残骸,芙蓉王烟盒残骸。
2.调查走访
(1)据现场目击证人朱某某③反映,其闻到烧焦味后下楼排查,在楼梯里通过自家窗户发现朱某某②睡觉的房间红红的,有明火但未烧穿房顶,其他房间还未看到明火。她跑到起火现场时听到刘某某在喊叫,并看到周某某也跑到了现场,此时火势已烧穿朱某某②卧室屋顶,透顶面积大概“麻将桌这么大”。
(2)据起火目击证人周某某反映,他从对面山坡看到有火后赶到现场,到达现场时看到朱某某③刚好从自己家出来欲进入火场救人,当时朱某某②睡卧室火势很大,南侧的屋顶已经烧透,火势随后向北侧部位蔓延。
综上分析,认定该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朱某某①户西南侧的卧室(朱某某②的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1.经询问目击证人朱某某③,最先起火部位为朱某某②的卧室,其中床铺位置火势最大并烧透屋顶,之后火势向四周蔓延。
2.经现场勘验,对朱某某②的卧室床铺位置进行专项勘验,清理表面瓦片碎片及碳化物后露出床褥,可见床褥北侧中部受高温过火呈现“V”形残缺,其他部分相对完好,木制床沿北侧中部存在残缺的情况,对该床褥残缺部分中心点进行测量确定,发现距离卧室东墙120cm,距离南墙130cm。床铺靠南墙木制床沿表面碳化严重,但长度保持原状,未见断裂残缺。对朱某某②的卧室东侧墙面烟迹过火痕迹进行专项勘验,挖掘前贴近地面处泛白,呈现低位(未贴地)燃烧状态。
3.经朱某某④反映,其于3月31日晚上19时离开父母家返回自己家,当时朱某某②处于卧床状态,朱某某②会自己关灯睡觉,他离开时朱某某②并未睡觉。朱某某②其有卧床抽烟习惯,平时会向床铺下的铁盆内扔烟蒂。
4.对死者朱某某②尸体进行专项勘验,发现朱某某②尸体呈现仰卧状,无挣扎迹象,右手向上伸直碳化较重,左手向身体内弯曲碳化较轻,两腿小腿部分均有残缺,左腿呈伸直状,右腿呈现向左弯曲状态。缙云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三名死者均“符合烧死”的结论。
综上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朱某某①户朱某某②卧室;起火点:为床北侧(由东向西120cm,由南向北130cm区域)一定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可以排除的原因
(1)排除放火嫌疑。经走访村民和死者亲属,均反映朱某某①户未与他人发生过矛盾纠纷;家庭成员内部无明显矛盾,无利益纠葛;死者3人均未自行购置人身意外保险,不存在放火致死骗保动机。根据调查情况并结合缙公司鉴(尸)字〔2022〕23号、24号、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缙云县公安局于5月24日出具了《缙云县“3.31”火灾事故调查意见》排除了人为纵火原因。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起火点附近仅有高位照明灯具及放在地上的制氧机,高位照明线路受高温过火表皮烧损仅有金属铜线残留,送天津消防研究所电气线路鉴定,《鉴定书》(编号20220516)结果显示检测结果“未发现有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融化痕迹痕迹”;制氧机靠近床铺位置受高温熔化严重,跌落地面后与屋顶掉落的瓦片碎片混合凝固,不符合制氧机发生电器故障率先起火的特征。
(3)排除雷击。据群众反映,起火当天,新建镇葛竹村处于持续降雨天气,无剧烈气流活动,浙江省气象局出具的《浙江省气象证明》(编号:〔2022〕网证〔298〕号)显示,“2022年3月31日18时至23时缙云县新建镇无雷电”。
(4)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据最先发现起火群众反映,朱某某②卧室最先起火,火势发展后向厨房位置、中厅位置蔓延;厨房位置现场勘验发现木质横梁西低东高,中厅卫生间区域木梁南低北高;厨房土灶内未见燃烧残留物,灶台上锅内无烹饪食物残留物。可判断事发前厨房、卫生间均无使用明火的情况。
2.不能排除的原因
(1)经走访相关知情人调查了解到起火部位位于朱某某②居住的卧室内同时群众反映朱某某②烟瘾比较大。
(2)经现场复原和痕迹勘查,对朱某某②居住的卧室床铺南侧地面进行专项挖掘,发现房间东南墙角地面有红双喜牌、芙蓉王牌烟盒残骸;勘查死者朱某某②床头区域残留物中发现有打火机防风帽残留物。
(3)经现场勘查和家属指认,在发现朱某某②扔烟头的金属盆残留物附近,即:床北侧由东向西120cm,由南向北130cm区域为床框受损程度最为严重的“V”形残缺区域。
(4)结合香烟火灾危险性,考虑到当事人吸烟时间、扔烟蒂过程,燃着的香烟引燃疏松植物纤维(包括棉织品、纸张和亚麻织物)时,从接触到起明火所需的时间情况。该起火灾符合烟蒂在无风条件下发生阴燃并逐步发展到明火引燃可燃物规律。
综上分析,认定起火时间:2022年3月31日21时50分许;起火原因:朱某某②卧床吸烟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此次火灾发生的场所是民房,分析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过程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起火建筑为土木结构建筑。经调查起火建筑建造至今近40年,建筑内有较多可燃物,一旦起火燃烧迅速,同时产生大量的热量,进一步烧穿屋顶、烧损梁、柱,造成建筑坍塌并导致火势迅速扩大。
2.发现火灾时间较晚。经调查火灾报警时间为当日22时32分,该村地处偏远,村内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当天为阴雨天气,在家的村民休息较早,火灾初期不容易被发现,发现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3.人员自防自救能力弱。起火建筑内居住的三人为户主朱某某①(86岁,小学文化)、刘某某(87岁,文盲并患有老年痴呆)、大儿子朱某某②(55岁,小学文化、因病长期卧床)。均为弱势群体,日常火灾防范意识低,在遭遇火灾事故时,逃生自救能力弱。
4.消防基础设施薄弱。一是起火村庄及其所在行政村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缺少第一时间能到场处置的救援力量;二是起火村庄室外消火栓压力不足,配套的水带、水枪等器材缺失,无法发挥第一时间扑救火灾的作用。
5.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一方面农村村民防火意识普遍不高,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渠道有限;另一方面村民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也不足,发现火灾后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打电话联系受灾户的亲友。
五、当地政府处置情况
3月31日当晚,缙云县及新建镇相关领导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人员安抚和舆情管控。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4月1日,缙云县政府立即组织召开全县农村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排查部署会部署开展农村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新建镇于当天召开动员部署会后采取管理区镇干部下沉村(居),对弱势群体开展逐户上门走访排查,由镇财政出资为全镇1500余户低收入家庭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方式立即开展查漏补缺,同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落实专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协助事故调查。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为村民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
七、责任调查情况
(一)该起火灾事故系普通民房火灾事故,起火建筑系农村村民自建民房,无物业管理单位,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监督等监管责任。
(二)新建镇党委、政府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未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缙云县消防基层基础提升消防救援能力的实施意见》(缙政办发〔2021〕3号)文件中要求“由政法书记分管消防工作”,班子成员间统筹做好消防安全机制不畅,致使消防安全工作未在镇一级形成有效合力。对新川村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及时,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
(三)镇党委书记张某某、镇长陈某某不够重视消防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镇党委班子会议虽然有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但工作针对性不强,如春节期间市县消安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春节、元宵节和冬奥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通报了温州苍南自建房火灾事故,要求做好此类场所的排查,但该镇未及时部署;二是未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要求。如《关于加强缙云县消防基层基础提升消防救援能力的实施意见》(缙政办发〔2021〕3号)文件中要求“由政法书记分管消防工作”,但该镇实际由副镇长吕某某分管消防工作,工作中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副镇长吕某某对分管的消防工作未真正抓实抓紧。一是对工作职责认识不清晰。对分管领域相关机制和规定不掌握;二是对分管领域工作落实不细致。作为消防工作分管领导,没有切实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问题;三是对部署的工作跟踪问效不到位。调查发现吕某某对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未进行跟踪问效,没有掌握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葛竹村驻村干部(网格指导员)杜某某,在工作中存在网格管理闭环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虽然开展了消防隐患排查,要求葛竹村对“室外消火栓水带、水枪缺失”的问题进行整改,但既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也没有将该村在整改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向上级报告,而是听信村民“隐患已整改”的口头报告。
(六)新川村党总支书记马某某,未正确履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职责。一是没有按照要求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村委会内部分工没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将《新川村村规民约》中“严防发生火灾”的表述错误理解为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三是未将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或隐患整改中的困难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四是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未结合实际针对性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新川村副书记、村监委主任朱某某⑤,在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既没有进行整改,也没有将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上级报告,放任“隐患存在”,网格管理的闭环未能形成。
八、问责处罚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问责处罚建议
结合调查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新川村党总支书记马某某、新川村副书记、村监委主任朱某某⑤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新建镇副镇长吕某某进行诫勉;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新建镇党委书记张某某、镇长某某和驻村干部杜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对有关单位问责处罚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新建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向缙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九、相关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地要结合“除险保安”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吸取“3·31”缙云火灾事故教训,对照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综合治理和农村民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扎实完成好各阶段工作任务,全面消除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和农村民房火灾隐患,坚决遏制农村地区亡人火灾事故多发势头,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夯实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一是要规范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消防工作站“一体化”建设。加大对网格员的培训考核,强化消防安全网格责任落实,确保形成管理闭环。二是要结合城镇发展实际,加强乡镇消防队建设,支持发展和壮大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处置应急力量建设,全面构建覆盖城乡、多元互补的消防救援力量。加强日常培训和拉动,确保发生火灾后,及时出动灭小救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要强化巡防巡查,通过组织村民平安巡防或采用技防手段,对火灾风险集中区域开展流动巡逻,确保及时发现火情、“救早灭小”。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工作。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和网格员消防安全意识,力争达到“学会一人、教会一家、影响一片”的效果。二是建好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服务中心、村文化礼堂、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消防宣传服务点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三是拓宽消防宣传渠道,利用农村应急广播、电视、村务宣传栏等传统媒介和报网微端等新兴媒体,广泛播发消防宣传知识、公益广告及警示教育视频,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四是持续开展好消防安全“敲门入户”行动,重点加强对空巢孤寡老人、残障人士以及长期卧床人员等弱势群体及其子女或监护人的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村社弱势群体消防安全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