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这些行为也违法!

来源:龙泉公安

网络“口嗨”不用负责?

采取过激行为声称维权有理?

注意了!

这些可都是违法行为!

 

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0月24日,严某某(男,40岁,龙泉宝溪乡人)因在网络上发布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相关言论,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3年10月5日,李某某(男,42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金某某(男,32岁,龙泉安仁镇人)、毛某某(男,30岁,龙泉龙南乡人)、刘某某(男,47岁,龙泉宝溪乡人)为吸引粉丝博取热度,以直播方式在网络上制造事端,传播低俗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李某某等人因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相关账号被封停。
案例三

2023年10月23日,蔡某某(男,56岁,龙泉锦溪镇人)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图片

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构成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寻衅滋事罪”等罪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以寻衅滋事予以行政处罚。

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图片
案例四
10月24日,违法嫌疑人朱某某(男,32岁,贵州人)、龙某某(男,30岁,贵州人)、刘某某(男,45岁,贵州人)以极端方式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图片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秩序,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龙泉公安
如遇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电话:0578-2127345),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