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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桥南路某超市在其他垃圾桶里混投果壳等易腐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在当日17时前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5月29日15时1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店未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在有害垃圾桶里混投果壳(易腐垃圾)、纸巾(其他垃圾)。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对该店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记录。随后,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整改到位。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超市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垃圾分类是“关键小事”,也是“民生大事”。无论是市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积极关注垃圾分类,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实践,提高分类意识,让垃圾分类真正成为“日常生活事”,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下一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坚持多点发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强化学校、社区、单位的普法宣传和氛围营造,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全力打造环境优美、文明健康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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