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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政府网站
发布了莲都多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金480多万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2)号地块(碧兴街延伸段道路工程(采桑路-50省道))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碧湖镇河口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02公顷(3.00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2)号地块(碧兴街延伸段道路工程(采桑路-50省道))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碧湖镇河口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02公顷(3.003亩),其中河口村耕地0.0987公顷,园地0.1015公顷。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园地23.2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河口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6547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26.576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陆元整)。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6人,其中河口村 6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联系电话:0578-2668131。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莲征安置〔2023〕3-2号)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2)号地块(碧兴街延伸段道路工程(采桑路-50省道))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碧湖镇上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72公顷(2.5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2)号地块(碧兴街延伸段道路工程(采桑路-50省道))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碧湖镇上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72公顷(2.58亩),其中上街村耕地0.172公顷。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23.2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上街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999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22.833万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5 人,其中上街村 5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联系电话:0578-2668131。
特此公告。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2)号地块(碧兴街延伸段道路工程(采桑路-50省道))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碧湖镇魏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084公顷(27.12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2)号地块(碧兴街延伸段道路工程(采桑路-50省道))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碧湖镇魏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084公顷(27.126亩),其中魏村村耕地1.6591公顷,园地0.0295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0363公顷,农村宅基地0.0835公顷。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园地、农村道路23.2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魏村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0.1039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238.1237万元(大写:贰佰叁拾捌万壹仟贰佰叁拾柒元整)。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26 人,其中魏村村 26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1.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2.本次安置按照 (货币安置、公寓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安置地点:魏村二期安置小区 。
3.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文件《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
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助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2〕11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联系电话:0578-2668131。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莲征安置〔2023〕4-1号)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4)号地块(工业路北侧剩余地块)项目收储需要,拟征收碧湖镇缸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081公顷(9.121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4)号地块(工业路北侧剩余地块)项目收储需要,需征收碧湖镇缸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081公顷(9.1215亩),其中缸窑村耕地0.5218公顷,园地0.0073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0549公顷,其他土地(田坎)0.0241公顷。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园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其他土地(田坎)23.2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缸窑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1383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80.7253万元(大写:捌拾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11 人,其中缸窑自然村 11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联系电话:0578-2668131。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4)号地块(工业路北侧剩余地块)项目收储需要,拟征收碧湖镇竹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078公顷(13.61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4)号地块(工业路北侧剩余地块)项目收储需要,需征收碧湖镇竹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078公顷(13.617亩),其中竹溪村耕地0.7225公顷,园地0.1646公顷,其他土地(田坎)0.0207公顷。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园地、其他土地(田坎)23.2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竹溪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1.1064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120.5105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伍仟壹佰零伍元)。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12 人,其中竹溪村 12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联系电话:0578-266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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