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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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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
可享受税收优惠

  □ 记者 潜艺之 通讯员 毛云保 叶文飞

  

  本报讯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连日来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与此同时,地税部门也接到部分企业、市民咨询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那么个人及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可否享受税收优惠?记者专门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献爱心同时可享受税收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了个人及企业向灾区捐款的所得税扣除办法。

  《通知》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按照规定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除特别规定外)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市民在向灾区同胞献爱心的同时,也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直接捐赠不享受减免政策

  地税部门提醒,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给对方手中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同时,捐赠时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会出具正式票据,个人可凭此票据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时,应注意向其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这样才可享受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内部发动员工进行募捐,然后再统一移交相关慈善组织,可由该组织按捐赠总额开具捐赠票据,单位将员工每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备查,财务部门就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员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如果由个人自行向相关社会团体捐赠的,可保存这些捐赠机构开出的捐赠票据,并交回其单位,由单位办理个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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