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海林 实习生 王斯依
通讯员 黄玉香
本报讯 账户里有90余万元巨额存款,却赖着4.5万元不还,还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不存在的账户和“沉睡”账户用以赖账。为此,莲都法院开出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新《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张“罚单”,对这家申报财产状况不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莲都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马某在2008年2月29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5万元,如未能按期支付则需偿还5万元,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款项,莲都法院依据新《民诉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和财产申报令。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报了两个账号。但是经查,其中申报的金华信用社婺城支行账号不存在;另一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双龙分理处的账号仅有存款余额1万元,且近期无往来账目,属“沉睡”账户。后执行人员查得该公司在建行金华分行婺城支行有90余万元巨额存款未申报。为此,法院依据修正后的《民诉法》第217条、第104条的规定,对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昨天,记者从莲都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将5万元执行款执行到位。该公司为一时之赖,多付出1.5万元的代价。
新《民诉法》第2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按限期真实、全面、动态地申报财产状况,以便法院更好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防止被执行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第104条则对罚款的数额作了大幅提高的修改,将罚款的数额提高到原规定的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