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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1年9月29日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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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水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是中共丽水市委领导下的全市新闻界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丽水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丽水市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在此前提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交流新闻工作经验,加强新闻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完善新闻工作自律和他律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五条 倡导和鼓励新闻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树立良好的作风和文风。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提高新闻宣传质量,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一批优秀记者、优秀编辑、优秀主持人,培育一批品牌栏目和品牌活动。
  第七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新闻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
  第八条 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第九条 协同各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工作者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团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联系, 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完成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交予或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本市范围内的新闻单位以及省新闻单位派出的驻丽机构,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者,均可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会员单位推举的理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5. 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推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四)推选常务理事会理事。
  理事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需提前或推迟,由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常务理事会如无法按期举行,由主席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之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人,主持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以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调动工作岗位或调离工作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议审核确认后,由接替岗位的人员继任其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派出或聘用。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记协可下设若干专业机构。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本会举办的活动收入;(3)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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