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我省公益性捐赠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向地震灾区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和相关管理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规定》明确将省、市、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列入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范围。今后,个人通过县以上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给地震灾区捐赠,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在从申报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规定》对个人如何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定了详细办法。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的,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个人直接捐赠的,所在单位在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规定》还指出,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记者 潜艺之 通讯员 毛云保 叶文飞 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