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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灾区捐款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前提是通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单位捐赠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个人通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单位向地震灾区捐款,不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从申报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个人通过这些单位向地震灾区捐款时,应向其索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由个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接受捐赠并转赠的,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个人直接捐赠的,所在单位在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时,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记者 邓其锋 见习记者 庄初阳 通讯员 毛云保 叶文飞 来源:《丽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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