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特大地震灾害,牵动着丽水人民的心。连日来,我市人民群众纷纷捐款捐物,援助地震灾区。昨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个人及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除特别规定外)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市地税部门提醒,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给对方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时,应向其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才能享受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企事业单位发动的募捐,由单位统一移交慈善组织,按捐赠总额开具捐赠票据,单位将员工每一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备查,财务部门就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员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个人自行向相关社会团体捐赠,可保存捐赠机构开出的捐赠票据,交回其单位,由单位办理个税扣除。
(记者 邓其锋 通讯员 毛云保 叶文飞 来源:《丽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