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2月28日《处州晚报》作者叶丽君写的《为什么道歉的是陈冠希?》一文,我为作者的超级大度而吃惊,也为作者能够为“艳照”事件如此“巧辩”(作者认为陈冠希太无辜了)而自叹不如。
初看标题,像是有疑而问;细读之,则发现作者根本没有疑问,而是用了一个反问句来表明肯定的意思:陈冠希不该道歉!作者为什么如此大力为陈冠希的道歉叫屈?因为作者认为:“错不在他”,那些将“艳照”公布出来的人和意淫“艳照”的网民才是罪魁祸首!
公布“艳照”的人也许有不良动机,也许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比起陈冠希的作为来,那算不了什么。因为有人敢公布这样的照片,所以才扒下了一件穿在陈冠希这条狼身上的羊皮,才让大众认识了他的本性!
对于文章中的观点,本人实在不敢苟同,读后我有一种芒刺在背的感觉,所以不吐不快。
“意淫说”。叶丽君认为那些网民看照片,就是通过“艳照”来“意淫”。而接下来香港的一些学校准备把该事件编成教材,在课堂上讨论。按叶丽君的观点,那香港人一定是想让学生们一起“意淫”了,叶丽君您认同这样的推理和判断吗?高度民主的香港人就会这样弱智吗?
“无错说”。按照叶丽君的说法,此事件错不在陈冠希,即陈冠希没有错!如果可以这样推理,那么,我们几千年建立起来的人伦道德体系的准则该推翻了。不过,那将是多么可怕的情形啊!当然,那可能吗——至少现在我们的中华民族还没有到那么“开放”的地步!
“‘受害人变成了罪人’说”。照此说法,陈冠希是受害人,但不是罪人,是网民把他变成罪人的。在此,作者犯了颠倒顺序的错误。如果陈冠希本身不是罪人,那怎么会有机会成为受害人?当然,作者那样说的前提,是认为陈冠希的做法是正确的、可取的。不过我倒要问问公众了,你们愿意接受吗?陈冠希自己明摆着就是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他那样的作派,首先就是一个罪人之行为,然后他才是受害人。而面对这样的“受害人”,相信公众不会给以太多的同情!
“‘网络暴民、乌合之众’说”。对此事件有评论的,声讨了陈冠希的,拍了李银河砖块的,怎么就成了“网络暴民、乌合之众”了?自称为“真正的人”的作者,怎么就说出了这么“非礼”的话呢?会去积极评论这事的人,多是“对不道德事件”的始作俑者的声讨、鄙视、谴责,网民中有相当多的人也体现了他们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是表达了自己对道德沦丧问题的极度担忧。作者现在不去批判“艳照”的制造者,却大力批判传播、观看者,自然就是舍本逐末的做法。诚然,传播与观看“艳照”自然不是守道德之事,但是网民在猎奇心理下看了那些照片,我倒觉得没必要指责太多,即使有错也不大。这就好比说你是一个大美女,当街脱光了就会引诱别人来观看。当别人看过来了,你说看什么看,你们这些“暴民”、“乌合之众”,你们这些“精神分裂”……大家看看,这是什么理论?我看啊该是“陈冠希们”先“精神分裂”才对!
“人就是人”,不错的,但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人可以成为天使,也可以成为魔鬼。如果这个社会缺少真正的人,那么对“艳照门”的评价就可能有失公允,那些哗众取宠甚至推波助澜者,或大力为“陈冠希们”鸣不平者,乃是对社会问题的评价发生偏差的具体表现。当这种偏差也被认为是正确的时候,乃是社会的悲哀。
(王忠 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