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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财政补助

为彻底改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局面,更好地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浙江省日前决定,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财政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发改委和卫生厅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首次明确了这个省各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意见》明确规定,从2007年起,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在此基础上,省级每年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补助。

对于不同的项目,补助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

《意见》还规定,社区卫生服务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适当承担。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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