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就在同一天,山西临汾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26名矿工遇难;北京地铁10号线工程苏州街站发生塌方事故,致6名工人被埋。尽管这只是一种巧合,但足见通报的现实针对性、及时性。
今年以来,山西、河南、辽宁等省份连续发生多起恶意隐瞒生产事故的事件,而3月28日的北京地铁工程塌方事故也有瞒报之嫌,正被警方调查。瞒报已成生产事故频发的一种新动向,处理事故本身的同时,不能不追查一下瞒报行为背后的根源,特别是涉及相关人的因素。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一种灾难,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时,后果尤为严重。隐瞒事故不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延误事故抢救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是犯罪行为,理应严惩。如果说有些事故是大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天灾,那么,瞒报事故则完全是人的行为,是十足的人祸。
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出于利益考虑,譬如企业主,隐瞒了事故,花点“小钱”打发了伤亡职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继续生产,继续追逐更大的利润;譬如责任人,隐瞒了事故,也就掩盖了自己的不负责任、不作为,或者胡作非为,可以继续混日子,继续不负责。但是,对瞒报事故行为的追查不能止于利益考虑,更深层次的原因往往比现实的利益更复杂。
以北京地铁工程“3·28”塌方事故为例。据工人反映和媒体追踪,事发之前已有隧道顶部掉土渣现象,但现场找不到施工方铁12局的工作人员。事发前2小时已经出现险情,但施工方没有停止作业,而是组织“抢险”,最终酿成塌方埋人惨剧。有了这个过程,事发后摘掉项目部牌子、封锁工地大门、不准工人报警以及事发几天未见施工方领导出面说明情况,承担责任,也就不奇怪了。如果不瞒报,施工方的责任岂止是赔偿、罚款可以了结?
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或许还有“成功经验”的“借鉴”。查一查各地生产事故记录,有多少根本不曾留下痕迹被隐瞒下来?有多少草率处理不了了之?有没有上下内外勾结的行径?有没有责任官员的纵容,至少是失察?总之,以无良企业主个人之力,要隐瞒死人伤人的恶性事故,不说绝无可能,至少很难。瞒报之所以成为一种动向并且连续发生,必定有多种因素,且主要是人的因素在作怪。
(张刃 来源《丽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