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农业就是改造传统农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当前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环节,是如何从我国资源禀赋、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出发,构造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体制,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发展。
一、以不变应万变,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变的,是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是农民就业结构,是土地的具体经营形式;不变的,是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多年来,土地流转率低、流转期短,与村干部动辄打土地的主意有关,这两者有共同的制度根源。这个根源就在于传统集体所有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成员权与代理问题。从第一个特征看,身份在集体,集体资产就有你一份,资产不能随你进城。非制度性离开社区的人,如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没有权属感,担心对土地拥有的权利被剥夺,因而不敢长期地、正式地流转土地,往往是一年一包、一年一转,有的仅是口头委托。以前土地税费负担重的时候如此,甚至倒贴承包费,也不愿放弃土地;土地税费负担取消后更是如此,持有土地没有任何成本,更不愿放弃土地。从第二个特征看,土地是集体的,村干部动辄以集体的名义行使所有权,产生所谓代理问题。
流转的前提是稳定,放弃的前提是拥有。要想促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出让,必须把更多的土地权利交给农民。只要严格实行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能,并不会发生大规模土地兼并,不必担心出现大规模的不在地主。
二、改造公司加农户模式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把“公司+农户”作为小规模家庭农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最近,对“公司+农户”这一模式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调整结构、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销售问题,是结构调整的带动力量、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现代农业的实现途径,因此,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龙头企业与农户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具体利益往往冲突,龙头企业盘剥农户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不能寄希望于龙头企业的良心发现和“社会责任感”。这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必须看到,“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使中国农业经营体制问题暂时得到缓解,使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稍有舒缓,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公司+农户”这种模式解决中国农业经营体制问题,必须完善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必须通过产权纽带实现初级产品生产环节的资源整合、扩大初级产品生产经营规模。
三、提高对农民的吸引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增强合作组织的生命力,需要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关键是三条:一要启蒙、宣传、培训;二要有骨干分子、有热心人;三要给农民实实在在的利益。其中,让农民得实惠又是最为根本的。为充分增加合作的利益,要从两个方面努力:
一方面,是降低合作的交易费用。在小规模农业的东亚地区,为什么农产品购销合作比加工合作更普遍?为什么我们已倡导多年的合作制加工龙头企业没有发展起来?关键是农产品加工环节合作的交易费用太高。入社社员少,加工达不到规模效益;为实现加工的规模效益而增加入社社员,交易费用很高。可考虑分层,由适当数量的农户成立合作社,由若干合作社联合成立合作制加工企业,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议事效率。
另一方面,是增加合作的组织化收益。合作社对农民要有吸引力,关键在于要使农民得到比不加入合作社更高的收益。这高出的收益,可称之为组织化收益。组织化收益有五个来源:一是规模收益,二是技术收益,三是品牌收益,四是价格收益,五是政策收益。
(叶兴庆 来源《丽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