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合湖乡自去年5月以来推行了“社会治安首问制”,该制度将家庭、赡养、各类承包、债权债务等引起的民事纠纷,均列入驻村干部的调处范围,规定凡乡干部所驻村发生各类矛盾纠纷,驻村干部即为调处第一责任人。对拒绝、未及时督促或协助所在村级组织在规定的工作日调解纠纷的驻村干部,要追究其责任。该制度的推行,有效地调动了驻村干部调处纠纷的积极性,减少了互相扯皮的现象,此举深受群众好评。(3月1日《丽水日报》)
消极回避民事纠纷的驻村干部是该被问责,笔者之所以这么认为,乃是缘于去年发生在笔者所在农村的一件事:两村民因山林权属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致电驻村干部请求帮助解决,然而该驻村干部既不接听手机,也不下乡了解情况。由于双方的怨恨没有及时得到消除,结果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最终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如今想来,此事要是放在合湖乡,即使不能解决好纠纷,但也不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正是由于不必担心消极对待纠纷会被问责,才使那位驻村干部面对群众的求助麻木不仁。
为村民排解纠纷,是驻村干部应尽的职责。驻村干部的职责,不只是要帮助村民们实现富民强村的愿望,同时也要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办一些实事。村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或多或少的总会发生一些这样那样的纠纷,作为驻村干部,本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解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驻村干部错误地以为解决民事纠纷是村干部的事,是司法机关的事,自己尽不尽心,尽不尽力都无关紧要,因而对所驻村里发生的民事纠纷,要么漠然置之,要么敷衍了事,对当事人及村干部的诉求能推则推、能避则避,放弃了一个驻村干部本应承担的职责。对这种玩忽职守的干部,政府部门难道还不应对其问责吗?
探究一些驻村干部之所以回避各类纠纷的原因,恐怕一是怕麻烦,二是怕得罪人,若是果真如此,那就更应当受到责罚,毕竟,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离不开驻村干部的鼎力相助。
邓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