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发现3月份的节日特别多,先是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紧接着3月8日“劳动妇女节”,昨天又迎来了3月12日“植树节”。大概是同志们过节祝福短信发上瘾了,昨天笔者上班时就曾收到几位朋友的短信,前面大都是千篇一律的优美语言,最后才言归正传———“祝你植树节快乐。”看着短信,笔者不禁哑然失笑,这植树节还有什么快不快乐可言?窃以为,如果要问候,也应该问对方“你植树了吗”。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不外乎两种。一种为“有”,昨天我市义务植树的人应该为数不少。比如,上午市直机关单位在白云山森林公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共有600多人参加,在半天时间内种植了2800多株杜英、含笑等常绿树种,使白云山庵堂林区白塔岗1000余米防火带披上绿衣。(见昨日《处州晚报》)
剩下一个答案就是没有。恐怕昨天没有植树,甚至一直以来很少或者没有植过树的人为数更多。笔者这样说是有依据的:据11日新华社电,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为55%,虽比2005年提高10%,但仍有近半数适龄公民未尽到植树义务。
我国植树造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为动员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加快绿化祖国,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每年3月12日定为“植树节”。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指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到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从此,义务植树成为一项公民必须完成的法律义务。
今年的3月12日已是第29个“植树节”。20多年来,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有力保障了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改善了生态状况,成效有目共睹。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游离于植树造林的队伍之外。分析起来,有关决议的强制力不够,对不尽义务者缺乏有力约束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更多的恐怕还在于植树造林工作本身。首先,一些单位不够重视,使得群体性的植树行为流于形式,植树成了变相“春游”,挫伤了公民植树的积极性。其次,公民植树缺乏必要的指导。眼下,许多市民即便想种树,但放眼身边的高楼大厦,难免感慨无处可种。即使郊区荒地较多,也不能见块空地就栽吧。没准你刚种下,土地的主人就气呼呼赶来找你算账了。
解铃还需系铃人。要想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植树造林的行列中来,首先需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考核,促使他们通过有效的发动和组织,真正使义务植树落到实处。其次,有关部门要做到合理规划,指明哪些地方需要种树,种什么树,让想植树的百姓有“用武之地”。此外,进一步拓展义务植树的形式,推行以资代劳、认建认养、拍卖冠名权等手段,满足更多有植树热情的百姓心愿。我们要改变过去的简单思维,认为只有亲自种树才叫尽义务,事实上,只要为植树造林作出贡献,无论是出工还是出力,种树还是护树,都是在为生态建设贡献。
当然,对于那些种了树的人们来说,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一劳永逸。君不见,一些地方,种树成为纯粹应付任务的“种树”,种时随便一插,过后不管不问,以至于“年年种树不见树,岁岁插柳不见荫”。我们确立“植树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要的不是热闹一时的形式主义,而是真正借此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到头来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依笔者之见,重点不是种了多少树,而是成活多少棵。有关部门最好对所种树木实行责任制,将其“成活率”和种树人的利益相挂钩,奖惩分明。惟有这样,才能触动单位和个人的内心,使其主动加强后期管理,为我们的秀山丽水增绿添色。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