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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名称祛魅”何若法律赋权

近日,广东省作协副主席吕雷建议,关注农民工中的特殊人才,给他们一个发展自我的特殊渠道。另外,吕雷还建议,取消“农民工”这个称谓,把他们统一称为工人(2月26日《信息时报》)。

说实话,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提议,并无太大新意。我愿意将这种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吁求,视为一种试图通过“名称祛魅”来剥离某一群体由于自身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而被强加的道德劣势甚至权益保障匮乏的努力。但问题是,正如某一强势群体,即便被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也不会改变其真正的强势地位一样,“脱下马甲还是他”的农民工群体,并不会因为其身份标签的改变而发生权利命运的变更。

“农民工”这一称谓,之所以包含有浓烈的歧视意味以及权利匮乏的尴尬,不在于名称本身的“原罪”,而是在一个社会中,权利分配格局的不公平使得某一名称由于契合了权利匮乏的事实,而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了可非难性。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外出务工的农民,由于正当权利的无法享有以及缺乏集体组织利益代言人等事实,而成为在权益上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以及配置农民工群体的集体利益代言人,倒是比“名称祛魅”更应成为当务之急。

其实,重要的不是农民工个体是否弱势,而是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的利益群体,是否有抱成一团从而集体维权的能力以及机会,而不是一盘散沙地在维权道路上“各自为政”。

成为一个弱势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弱势者没有足够的法律保护以及通畅的维权途径和组织,“农民工”和消费者称谓的“天上人间”,折射的也正是农民工在法律赋权和法律保护上的尴尬。一个进步的社会,不是让这些本应形成群体力量的个体,以分崩离析式的身份认同消失来获取昙花一现的进步,而是通过法律的赋权和保障,让这些在同一个身份认同之下的个体,能够凝聚成一种强大的力量,以一种利益群体的身份影响公共决策以及提升集体博弈能力等来保护每一个孤军奋战的“弱势个体”。

(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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