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州晚报》2005年07月01日报道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而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附属设施是公路的组成部分,对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义务,不得损坏、移动和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该按照《浙江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