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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申报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直属各单位:
    2005年是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申报年。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申报评选工作。同时,对2003年度受命名表彰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申报评选和复评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丽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丽水市文明村、镇(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通过申报评选和复评活动,进一步调动各基层单位的创建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关于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申报评选工作
    1、申报条件。凡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单位,必须符合《丽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丽水市文明村、镇(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县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中产生。
    2、申报范围。凡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省直属部门驻我市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全市各建制镇和行政村。
    3、申报名额。本次文明单位评选新申报的名额原则上为现有市级文明单位数的30%,文明村镇评选名额各县(市、区)为1-3个(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市文明委在总体把握各地近年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确定各市新增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名额数。
    4、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在确定申报意向后,要在本单位公布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发动群众对本单位近二年来的工作进行自我评议,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向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市直单位及省直属部门驻我市的单位向市文明委提出申报。申报时间截止2005年4月底。
    (2)市、县(市、区)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在上半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初步确定申报单位,通知填写“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
    (3)市文明办根据基层单位的申报情况及分配名额,年终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经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关于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复评工作
    在开展申报评选工作的同时,市文明委委托县(市、区)文明委对2004年初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一次全面复评。市直单位及省直属部门驻我市的单位由市文明办组织复评。复评工作要严格按照《丽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丽水市文明村、镇(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基本标准进行,由所在地文明委提出意见。对存在问题和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对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中撤销、合并、更名的要提出是否保留荣誉称号的建议。市文明委根据复评情况,对复评合格的单位给予继续保留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对存在问题和不合格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在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的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重要意义,评选工作要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双建设、双整治”和“百村千户文化示范工程”活动结合起来,努力使这次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活动成为一次加强基层三个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的活动。
    2、各地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引导,提供帮助。党员参加联合党支部的企业,也可申报。在坚持文明单位基本标准基础上,主要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社会诚信度,企业对当地三个文明建设的贡献度,以及企业内劳资双方的互相信任度,努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树立一批三个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3、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这次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标准,切实把创建成效明显,具有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选拔到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行列中来。
各县(市、区)申报和复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工作情况,分别于2005年5月和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文明委。
    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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