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文明委〔2003〕10号
关于评选第三批市级文明社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
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把两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决定评选第三批市级文明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丽水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依据。通过评选,促进全市文明社区创建水平的提高,切实达到组织作用明显、社会风气良好、居住环境优美、管理秩序优良、服务功能完善、文体活动经常的创建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申报评选方法
1、评选范围和条件。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明显,在本县(市、区)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中走在前列,符合《丽水市文明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近两年创建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城社区,均可作为市级文明社区评选对象。
2、自查申报。各县(市、区)根据下达名额(原则上每个县、市、区1—2个)组织社区进行申报,以县(市、区)文明委文件于10月25日前向市文明委书面推荐。
3、考核、命名、表彰。市文明办组织人员,协调各县(市、区)文明办对被推荐社区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命名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审定后命名表彰。
三、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在评选市级文明社区工作中,要进一步宣传创建文明社区的重要意义,激励基层社区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创建积极性,使这项市级文明社区评选活动成为加强城市基层社区创建工作的一次深入宣传活动。
2、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丽水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好中选优,真正把具有先进示范作用的社区评选出来。要把评选的过程作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
附:第三批市级文明社区申报表
丽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