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发(2001)119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举全力发展工业,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市一届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如下扶持市直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
一、设立市直工业发展资金
1、资金来源
市政府设立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市直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贴息及推进先进管理模式、结构调整、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市经贸委提出使用方案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
2、资金主要用途
(1)技术改造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并经立项和竣工验收的市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贷款额的正常利息给予50%的贴息(省、市不重复贴息),贴息期为1-2年(已单独制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
(2)技术创新奖励: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经验收投产后,分别给予国家级项目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奖励;对经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奖励。对经验收合格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10万元的奖励。
(3)质量管理创新奖励;对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产品质量及效益的持续增长、积极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市直重点工业企业,在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后,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的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5万元的奖励。
(4)企业发展奖励
对市直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完善的工业企业,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净收入部分,按比上年增长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5)外贸出口奖励:
按市政府丽政[2000]7号文件执行。
(6)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土地使用权优惠
1、经依法批准的市直工业企业建设用地,限时给予登记发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允许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按原受让价用于融资时的产权抵押,产权评估服务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
3、实行市直工业企业用地按揭贷款,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企业在交纳30%的土地出让金后,差额部分可向银行申请用地按揭贷款,按揭贷款以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原受让价)作抵押;日后企业因故不能归还贷款时,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原价收购该土地用于企业还贷。
4、实行重点企业用地倾斜政策。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市直工业二十强企业用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给予厂区边空地预留,以确保企业发展用地的需要。
三、鼓励到丽水经济开展发区投资办厂对在丽水经济开发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3-5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国内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经批准在科技创业园落户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政策外,第4-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交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同时,上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中的地方净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从第四年开始按比上年增长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价格优惠:
经济开发区土地按熟地出让,出让价格按开发区平均土地收储成本的70%测算,由开发区常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三)规费优惠
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或减半收取;行政管理性收费原则上免除,具体收费项目和减免幅度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公布目录,同时由开发统一收取,实行代收分流。各类押金不再收取;严格禁止各种赞助、摊派和征订报刊等行为。本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行署办公室《转发地直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直工业扶持若干意见的通知》(丽署[199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