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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出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2003-06-30 10:37:07)

作者:陈海毅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青田县近日出台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主要内容是:

一、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财政审核,自认定的年度起,相当于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前二年全额用于企业技改贴息,后三年减半用于企业技改贴息。对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财政审核,自认定的年度起,相当于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前一年全额用于企业技改贴息,后三年减半用于企业技改贴息。

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参加县工业企业星级评定时,其销售和税收考核标准各降低10%。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白蚁防治费按钢混每平方米1.0元、钢架每平方米0.5元收取;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年纳税总额50万以上的企业,其经国家、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该产品认定之日起,相当于该产品所形成的上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分别按五年、四年用于企业技改贴息。

六、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凡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的,项目完成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被认定为丽水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时列入技术创新项目的不重复计奖),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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